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500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罗米科技有限公司,住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浪心社区料坑第一工业区52号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02。
法定代表人陈莜。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罗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27日变更诉讼请求,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变更诉讼请求并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罗米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案件受理费180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多缴的诉讼费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