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4045号 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镇东瓯工业区王家圩路。
法定代表人:钱金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晓倩,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金华,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达,男,199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丹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夏达、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
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