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40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接道浪口社区大朗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河市永盛通讯门市,经营场所河北省沙河市迎新街。
被告:沙河市新城阳光通讯门市,经营场所河北省沙河市文谦大街与宋璟路交叉口附近幸福万家购物广场一楼“中国移动世纪通讯”店铺。
经营者窦净坡,男,汉族,1982年12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沙河市新城镇东郝庄村三区6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沙河市永盛通讯门市、沙河市新城阳光通讯门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2019年6月20日,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在审理笔录上签字,视为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