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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绿太饮品有限公司、祖林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民终665号
案件名称山东绿太饮品有限公司、祖林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绿太饮品有限公司;祖林超;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朱磊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民终6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绿太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三唐乡北。

法定代表人:祖林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山东华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祖林超,男,汉族,1988年08月07日出生,住山东省平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山东华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小雨,江苏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泗县朱磊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泗县墩集镇石龙岗村十字路口。

经营者:朱珍好。

上诉人山东绿太饮品有限公司、祖林超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泗县朱磊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1民初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山东绿太饮品有限公司、祖林超以其与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山东绿太饮品有限公司、祖林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山东绿太饮品有限公司、祖林超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山东绿太饮品有限公司、祖林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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