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10741号 原告:广州佰柔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01、303号1310房。
法定代表人:谈泽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振宇,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德拉商品采购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望道路210号。
法定代表人:洪林财。
原告广州佰柔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诉义乌市德拉商品采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查明事实如下:义乌市德拉商品采购有限公司已注销。
本院认为,义乌市德拉商品采购有限公司已注销,不能成为本案的被告,而继受其权利义务的主体尚不明确,故本案适格被告不明,本院不应受理本案,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待被告明确后,原告广州佰柔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可另行起诉。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广州佰柔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三份,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