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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与梁玉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1民初600号
案件名称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与梁玉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梁玉连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民初600号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AG),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黑措根奥拉赫阿迪-达斯勒街1号(Adi-Dassler-Strasse1Herzogenaurach91074Germany)。

法定代表人:加布丽埃勒·迪里昂,马库斯·库尔特,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堂亮,上海迪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玉连,女,196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与被告梁玉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涉案“adidas”系列商标的商标权人,原告公司及品牌在全世界运动鞋、运动服装行业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商标权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为谋取利益,在其经营的“老张商铺店铺”和新尚元市场东100米仓库区内的2个仓库,大量存有对外销售的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服装。

2016年9月6日,石家庄市新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被告经营处查获一批标有涉案注册商标的裤子2970条。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销售带有侵犯原告注册商标的服装行为,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设立的公司。

原告提交的证明其主体资格的证据即(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7802号公证书及(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0592号公证书均系2014年公证的文件,无法证明在本案起诉时(2019年3月6日)原告公司的法律存续状态,因此原告主体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AG)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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