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02民初8203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住所地:英国伦敦市。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欧志升,男,汉族,1990年7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诉被告欧志升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欧志升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对欧志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10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