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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唐韵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04民初9298号
案件名称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唐韵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唐韵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沪0104民初9298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陈旭,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上海万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晟寒,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唐韵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邹冬生,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俊明,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唐韵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晟寒,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俊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商标权,即立即销毁或清除相关侵权标识及装潢;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上述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41.3万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依法享有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纯K”是原告连续多年投入大量资金打造、开发、经营的KTV品牌,拥有良好的客户口碑,也获得了越来越多加盟商的认可,已形成了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被告在其经营的“上海纯K(旗舰店)”店铺中,擅自在门店店招、室内装潢、营业用品、广告宣传等处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辩称,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并不相同,且涉案商标知名度不高,原告获得涉案商标权利的时间也比较短,被告使用“纯K”在原告获得涉案商标权利之前。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成立于2014年3月20日,原企业名称为珠海横琴新区合众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4月29日变更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投资管理、管理咨询、项目投资、实业投资;

文化传播、演艺、音乐制作;

特许权经营;

音乐文化交流活动策划等。

2014年4月14日,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XXXXXXXX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电视文娱节目、文娱活动、提供卡拉OK服务等。

2015年12月13日,珠海横琴新区合众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核准受让该商标。

2017年5月10日,该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原告。

2014年4月14日,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XXXXXXXX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电视文娱节目、文娱活动、提供卡拉OK服务等。

2015年12月13日,珠海横琴新区合众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核准受让该商标。

2017年5月10日,该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原告。

原告当庭陈述,其目前的直营店及加盟店总数达43家,上海地区有4家门店,并提供了门店相关信息。

原告在2017年分别与郑伟锋、汤俊生签订了《纯K经营指导合同》,授权期限为5年,授权费均为380,000元。

郑伟锋、汤俊生亦分别向原告支付了相关费用。

深圳市合众联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汉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签订两份《城市商户服务协议》,约定由汉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在大众点评网上为纯K店铺进行推广,期间自2015年3月11日至2016年3月10日。

此外原告还提供了“ChannelV”、“纵横大玩咖”等发布的微博页面截图,微博内容中有“感谢@纯K-上海场地提供”等内容,微博所附部分图片中有“纯K”字样。

被告成立于2010年11月,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娱乐场所,餐饮服务等。

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XXX号XXX楼的名为“上海纯K”的卡拉OK门店由被告经营。

该门店店招、商场宣传牌、前台背景墙、名片等处,使用了“上海纯K”标识(以下简称被控侵权标识)。

根据门店消防疏散图显示,其有包厢30余间。

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侵权范围为前述门店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的行为。

被告当庭陈述,其于2010年即使用被控侵权标识,使用时间早于涉案商标申请注册时间,但对此并未举证。

另查明,原告主张其为本案支出公证费3,000元、律师费30,000元,但均未提供证据。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涉案两商标注册资料、直营加盟店信息、《纯K经营指导合同》及相关付款凭证、《城市商户服务协议》、微博页面截图、(2018)厦鹭证内字第35011号公证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原告作为商标注册人,对上述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未经原告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开设门店提供卡拉OK服务,与涉案商标核定服务的项目相同。

被告在店招、宣传牌、前台背景墙等处使用了“上海纯K”标识,其显著部分为“纯K”,与涉案两商标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被告提供的服务来源与原告存在某种关联,存在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和混淆的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认为被控侵权标识使用在先,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此对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实施了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由于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也未能证明被告因涉案侵权行为而获得的利益,故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市场知名度、加盟费用,被告的过错程度、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及持续时间等因素予以酌定。

对于律师费,虽然原告未能提供相应票据,但客观上确有聘请律师出庭诉讼,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案件难易程度、相关律师收费标准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

对于公证费,原告并未提供相应票据,但涉案公证确系为本案维权所支出,本院综合考虑公证的必要性、关联性,对此予以酌情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唐韵娱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商标注册证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商标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上海唐韵娱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00元;

三、驳回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95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810元,被告上海唐韵娱乐有限公司负担4,6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王维佳人民陪审员  庞世伟人民陪审员  杨 英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鲍依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六)赔偿损失;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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