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初448号 原告:温州维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龙康路科技创新大楼(温州知识产权大港湾)306。
法定代表人:王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如,温州共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玉环十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大麦屿街道兴港东路176号。
法定代表人:李升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维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玉环十鼎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温州维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维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维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维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