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民初91号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梦洁,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金东区晨兰电子商务商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向阳村阳光公寓715室(自主申报)。
经营者:王海洪。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金东区晨兰电子商务商行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受理。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予以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