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82民初6142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宏,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宗汉建芬五金电器店(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2MA2EHKFL87)。
住所地:慈溪市宗汉街道马家路村。
经营者:邹建芬。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宗汉建芬五金电器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后,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慈溪市宗汉建芬五金电器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