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民初470号原告:黄强,男,197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孔妙,杭州橙知果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台州市非凡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联东村二区87号。
法定代表人:阮琳雄,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平,台州市路桥区蓬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黄强与被告台州市非凡洁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黄强以各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黄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