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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与王志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01民初720号
案件名称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与王志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王志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720号 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凤池。

法定代表人:吴小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志勇,男,199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

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志勇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本案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为337.5元,由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黄 浩 审判员 朱治能 审判员 王韩利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赵澍嘉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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