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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州正通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3民初191号
案件名称191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州正通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正通食品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民初191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THIERRYDELATOURD′ARTAISE,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辉,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正通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淮海食品城。

法定代表人:陈金艳。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正通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后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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