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2民初2041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托马斯·M·昂达)。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歌,广东派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宗,男,198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平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嘉敏,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烨,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陈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嘉敏到庭参加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庭审后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