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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3民辖终378号
案件名称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苍南薇薇小米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3民辖终3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923662400。

法定代表人:张利东,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东瓯工业区王家圩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67124503L。

法定代表人:钱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穷,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苍南薇薇小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马站镇库下村建新街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0683723029。

法定代表人:刘维恩。

上诉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字节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红蜻蜓公司)、原审被告苍南薇薇小米商贸有限公司(以下苍南薇薇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9)浙0381民初50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瑞安市人民法院管辖温州平阳县、苍南县、文成县、泰顺县辖区内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本案中,苍南薇薇公司的住所地为温州市苍南县,故属于瑞安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范围,浙江红蜻蜓公司选择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瑞安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北京字节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北京字节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

北京字节公司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案中,浙江红蜻蜓公司主张的侵权行为是苍南薇薇公司在北京字节公司经营的“今日头条”APP开设的店铺,销售侵害浙江红蜻蜓公司商标权的商品,即该侵权行为系通过信息网络实施,属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故本案侵权行为地应为运营“今日头条”APP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应为浙江红蜻蜓公司的住所地。

北京字节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运营“今日头条”APP的网络服务器同样存放于北京市海淀区的电信机房内,浙江红蜻蜓公司住所地为浙江省永嘉县。

故本案中,北京字节公司住所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以及侵权结果发生地均不在瑞安市内。

综上,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权跨区管辖被告住所地在浙江省苍南县辖区内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案中,初步证据显示苍南薇薇公司是被诉侵权行为主体之一,与本案有关联,其住所地在浙江省苍南县,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北京字节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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