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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海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赣0781刑初127号
案件名称钟海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钟海珍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赣0781刑初127号公诉机关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海珍,男性,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瑞金市,现住瑞金市,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12月19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月17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2月14日被瑞金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现在家。

瑞金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9〕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海珍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海珍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2017年6月底,被告人钟海珍通过微信联系上一个四川口音的王姓男子(身份待查),该人对其称一陈姓男子(四川口音,身份待查)处有库存的匹克牌篮球鞋出售,数量约2000双,价格为23元。

钟海珍觉得有利可图,于2017年6月23日乘火车前往泉州,经泉州前往晋江市陈隶,通过王姓男子介绍,以每双23元的低价从陈姓男子处购得1830双匹克牌篮球鞋,通过春天物流从福建省晋江市陈隶托运到瑞金,自己包装整理后,将该鞋在自己的“巅峰休闲运动”的拼多多网店及在瑞金市城区及各乡镇摆地摊进行销售,其中通过“巅峰休闲运动”拼多多网店以88元左右的价格销售该匹克牌篮球鞋,销售数量为406双,销售收入37328元;

在各乡镇销售该匹克牌篮球鞋40双,金额约1600元。

合计销售收入为38928元。

销售剩余1300双匹克牌的篮球鞋仍存放在其家中,被瑞金市公安局现场查处并扣押。

经福建省泉州匹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鉴定,钟海珍所购买并用于销售的匹克牌篮球鞋系假冒匹克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

经瑞金市物价局鉴定,该鞋子单价为87.5元,货物价值为113750元。

钟海珍家中还存放了48双残次品匹克鞋,其还送了36双假冒匹克鞋给其亲戚朋友。

其销售假冒匹克商标的篮球鞋的已销售收入及未销售价值合计为151078元。

案发后,钟海珍退赃40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海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对被告人钟海珍单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被告人钟海珍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底,被告人钟海珍通过微信联系上一个四川口音的王姓男子(身份待查),该人对其称一陈姓男子(四川口音,身份待查)处有库存的匹克牌篮球鞋出售,数量约2000双,价格为23元。

钟海珍觉得有利可图,于2017年6月23日乘火车前往泉州,经泉州前往晋江市陈隶,通过王姓男子介绍,以每双23元的低价从陈姓男子处购得1830双匹克牌篮球鞋,通过春天物流从福建省晋江市陈隶托运到瑞金,自己包装整理后,将该鞋在自己的“巅峰休闲运动”的拼多多网店及在瑞金市城区及各乡镇摆地摊进行销售,其中通过“巅峰休闲运动”拼多多网店以88元左右的价格销售该匹克牌篮球鞋,销售数量为406双,销售收入37328元;

在各乡镇销售该匹克牌篮球鞋40双,金额约1600元。

合计销售收入为38928元。

销售剩余1300双匹克牌的篮球鞋仍存放在其家中,被瑞金市公安局现场查处并扣押。

经福建省泉州匹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鉴定,钟海珍所购买并用于销售的匹克牌篮球鞋系假冒匹克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

经瑞金市物价局鉴定,被查扣的1300双球鞋单价为87.5元,货物价值为113750元。

钟海珍家中还存放了48双残次品匹克鞋,其还送了36双假冒匹克鞋给其亲戚朋友。

其销售假冒匹克商标的篮球鞋的已销售收入及未销售价值合计为151078元。

案发后,钟海珍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40000元。

另查明,公安机关另在被告人钟海珍家中查扣了匹克牌手提袋1500个、待发包裹20个。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基本情况表、常住人口信息及证明、归案说明、刷单数据、福建泉州匹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授权报案资料、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查询财产通知书及银行流水、钟海珍于2016年至2017年活动轨迹、销售及退款等记录,证人钟某1、胡某1、赵某、游某、陈某、钟某2、胡某2、邓某的证言,被告人钟海珍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远程勘查光盘数据、讯问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海珍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钟海珍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缴赃款,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当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海珍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单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钟海珍被扣押的犯罪所得38928元,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被扣押的假冒匹克牌球鞋1300双、手提袋1500个、待发包裹20个,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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