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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建春与东莞市鑫鹏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1971民初18253号
案件名称郭建春与东莞市鑫鹏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郭建春;东莞市鑫鹏购物广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1民初18253号原告:郭建春,男,197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欧绿瑶,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锦乐,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鑫鹏购物广场,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洪梅镇雍景豪园鑫鹏购物广场一至三层。

投资人:卢秀华。

原告郭建春与被告东莞市鑫鹏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5月23日收到本院送达的《预交诉讼费通知单》,但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没有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或者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建春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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