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6民初11368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天河区沙河雪江服饰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濂泉路17号之一沙河第一成衣批发市场31档。
经营者:彭雪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诉被告广州市天河区沙河雪江服饰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