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5553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B座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彩莲,广东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营者郑志强。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仙游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