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民初357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系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云珠,四川显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磊,四川显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王涛,男,汉族,1991年12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