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知民初225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583428N。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舞钢市枣林镇宜佳购物广场店,经营场所河南省舞钢市枣林镇七蚁线老庄段路东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81MA439RAB3R。
经营者:周永亮,男,199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舞钢市枣林镇宜佳购物广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
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在庭前变更诉讼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的第2项变更为:判令舞钢市枣林镇宜家购物广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并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因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庭履行完毕,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