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云01民初1426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张璋,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安宁远企通信器材经营部,经营场所云南省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金色时代广场4幢一层128号商铺。
经营者:王波。
被告:安宁远景通信器材经营部,经营场所云南省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兴屯金色时代广场1幢F1-09号商铺。
经营者:王波。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宁远企通信器材经营部、安宁远景通信器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安宁远企通信器材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其对被告安宁远企通信器材经营部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宁远企通信器材经营部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