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民初10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然,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斌,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乡市牧野区永鑫超市。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建设路东段绿营小区门口西侧。
经营者:段德青。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牧野区永鑫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新乡市牧野区永鑫超市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