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民初5号 原告:天台车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坦头镇大联村**。
法定代表人:徐斌。
被告:天台乐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三合镇下路王村环村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鹏。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台车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台乐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天台车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未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故本院按自动撤诉处理。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