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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伟伟与深圳市新美吉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世纪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3民初191号
案件名称郭伟伟与深圳市新美吉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世纪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郭伟伟;深圳市新美吉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世纪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亿思特教育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航天无线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民初191号原告:郭伟伟,男,198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禹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军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新美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南社区福虹路**世贸广场**2605-2607。

法定代表人:何森华。

被告:深圳市世纪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福强社区华强北路**赛格广场3807B。

法定代表人:何映萍。

被告:亿思特教育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虹路世界贸易广场**2602Adiv>法定代表人:罗小欢。

被告:深圳市航天无线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深圳软件园****div>法定代表人:何中青。

原告郭伟伟与被告深圳市新美吉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世纪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亿思特教育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航天无线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83065××××.4,专利名称:按摩眼罩组件(记忆棉3D组件))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伟伟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伟伟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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