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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建祥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782刑初210号
案件名称蒋建祥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蒋建祥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浙0782刑初210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建祥,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于江苏省如皋市,汉族,高中文化,经商,家住江苏省如皋市。

2000年3月9日因犯强奸罪被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9年1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10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9月2日刑满释放。

因寻衅滋事于2006年6月24日被江苏省如皋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嫖娼于2012年4月13日被江苏省如皋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千元。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依法逮捕。

现押于永康市看守所。

辩护人贲惠泉,北京汉卓(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金柱,北京汉卓(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21]6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建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建祥及其辩护人贲惠泉、杨金柱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被告人蒋建祥与中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启东市庙港新城东区安置房进户门项目协议书”,负责项目进户门的进购、安装等事宜,进户门指定“步阳”品牌(商标注册证号第3264971号),单价950元/樘(裸门)。

因利润空间太小,被告人蒋建祥与李某(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商定低价进购其他品牌进户门,假冒“步阳”品牌的商标和铭牌,然后采用贴牌的方式假冒“步阳”品牌进户门交付,被告人蒋建祥承诺给李某三成利润。

经价格对比,被告人蒋建祥最终决定由李某向山东德州和乐门业有限公司订购进户门,李某报价裸门590元/樘。

后李某向山东德州和乐门业有限公司的赵某(另案处理)订购2074樘进户门,事先约定要贴牌成“步阳”进户门,单价530元/樘(裸门)。

同时,李某向张某2、刘某(均另案处理)夫妇定制假冒“步阳”品牌的商标和铭牌,数额各2100个,相关费用均由被告人蒋建祥负责。

张某2、刘某夫妇在明知“步阳”是注册商标,李某无授权的情况下,定制完成相关商标和铭牌,并直接发货给山东德州和乐门业有限公司赵某。

赵某收到以上商标和铭牌后,在和乐门业有限公司内进行贴牌处理,之后将假冒“步阳”的进户门通过物流发货至江苏省启东市庙港新城安置房工程工地。

目前查获上述假冒“步阳”品牌的进户防火门共计756樘,其中贴有“步阳”商标的防火门数量为355樘(经营额337250元),尚未附着“步阳”商标的防火门数量401樘(经营额380950元)。

被告人蒋建祥的非法经营数额共计718200元。

2020年9月17日晚,永康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民警在如皋××街道××路附近的住处抓获被告人蒋建祥,并扣押手机一只。

被告人蒋建祥在本院审理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至五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调整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蒋建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蒋建祥及辩护人当庭同意。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建祥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1、李某、赵某、刘某、张某2、张某3、余某、周某、陈某、朱某1、陶某、邬某、朱某2等的证言,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笔录及照片,抽样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电子数据勘验、检查委托书,电子数据勘查笔录,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光盘,检验报告,鉴定报告,手机微信照片,通话记录截图,国家消防及阻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山东)技术服务协议书,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商务谈判记录,专业分包合同登记及评审,项目协议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说明,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货物运输合同,发还清单,情况说明,抽样笔录(附光盘照片),登记保存清单(附光盘照片),商标注册证,工地门照片复印件,银行流水,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蒋建祥的供述,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建祥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蒋建祥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蒋建祥在法院审理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

被告人蒋建祥在项目指定进户门使用“步阳”品牌的前提下,经与李某合谋,通过赵某所在的山东德州和乐门业有限公司制作防火门,采用贴牌的方式假冒“步阳”品牌进户门交付给项目工地,虽然部分尚未加贴“步阳”标识,但在案证据已经足以证明该部分防火门用以假冒“步阳”防火门的事实,该部分经营数额应当计入犯罪数额。

但鉴于该部分尚未加贴侵权标识,标识与商品尚未完成结合,宜认定为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尚未附着“步阳”商标的部分不应计入非法经营数额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

被告人蒋建祥在共同犯罪中并非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不应认定为从犯,辩护人提出其系从犯的意见亦不予采纳;

提出被告人蒋建祥认罪认罚,请求从宽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建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8日起至2024年9月17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手机一只由扣押单位永康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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