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1民初1417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官渡区东盛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菊苑路1号。
经营者:赖少英(个体工商户注册号:530111600121620)。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市官渡区东盛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市官渡区东盛建材经营部的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市官渡区东盛建材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