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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厂回族自治县夏垫新平饭店与三河市万禾谷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10知民初19号
案件名称大厂回族自治县夏垫新平饭店与三河市万禾谷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大厂回族自治县夏垫新平饭店;三河市万禾谷饭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知民初19号 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夏垫新平饭店,住所地河北省大厂县夏垫镇太平庄村。

经营者:左维军,男,汉族,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大厂县夏垫镇太平庄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淑莲,河北金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河市万禾谷饭店(原三河市新平饭店),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黄土庄镇东小汪村。

经营者:刘建平,男,197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黄土庄镇东小汪村。

大厂回族自治县夏垫新平饭店与三河市万禾谷饭店(原三河市新平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夏垫新平饭店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厂回族自治县夏垫新平饭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夏垫新平饭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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