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知民初19号 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夏垫新平饭店,住所地河北省大厂县夏垫镇太平庄村。
经营者:左维军,男,汉族,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大厂县夏垫镇太平庄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淑莲,河北金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河市万禾谷饭店(原三河市新平饭店),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黄土庄镇东小汪村。
经营者:刘建平,男,197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黄土庄镇东小汪村。
大厂回族自治县夏垫新平饭店与三河市万禾谷饭店(原三河市新平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夏垫新平饭店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厂回族自治县夏垫新平饭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夏垫新平饭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