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271号原告:刘方,男,汉族,1983年12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嘉博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朱古石爱联工业区龙圣高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黄志钦。
被告:深圳市艾瑞克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五联社区朱古石路******。
法定代表人:黄志钦。
被告:黄志钦,男,汉族,1983年11月28日,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刘方与被告深圳市嘉博朗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艾瑞克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刘方诉称,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折叠支架”的外观设计专利,后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63036××××.5,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12月14日。
专利权评价报告显示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在未获得原告合法许可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长期大量制造、销售侵犯专利号为ZL20163036××××.5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在互联网上大量销售。
被告深圳市嘉博朗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艾瑞克斯科技有限公司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被告深圳市嘉博朗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艾瑞克斯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相同,均是黄志钦,被告黄志钦是企业法人,其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三被告均应对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黄志钦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福建省南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属于专利纠纷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深圳市嘉博朗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艾瑞克斯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位于,本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因此,被告黄志钦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黄志钦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黄志钦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丘 庆 均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甄心奇(兼)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