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民终66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定远县界牌镇吴元霞商店,经营场所安徽省定远县界牌镇。
经营者:吴元霞,女,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定远县界牌镇吴元霞商店因与被上诉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1民初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定远县界牌镇吴元霞商店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定远县界牌镇吴元霞商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定远县界牌镇吴元霞商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上诉人定远县界牌镇吴元霞商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