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0民初10025号原告:姚智荣,男,196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运光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冰,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琨,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亚平,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住上海市普陀西康路******>被告:李蕾,女,196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翔殷路X,住上海市杨浦区翔殷路******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被告:杨婷,女,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楼****'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被告:周晓芳,女,198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一村****/div>被告:上海麦坤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宜昌路********。
法定代表人:王亚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泓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市普陀区中山北路******法定代表人:王亚平。
原告姚智荣与被告王亚平、被告李蕾、被告杨婷、被告周晓芳、被告上海麦坤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泓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依法受理后,被告上海泓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本案争议标的是其所有的商标,是与企业有关的纠纷,根据相关规定应当由商标持有人、所人有所在地法院或公司注册地、实际经营地法院管辖,而被告上海泓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均在普陀区,故认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要求将案件移送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院都有管辖权”,现本案被告,现本案被告李蕾的住所地在本市杨浦区翔殷路******内,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被告上海泓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上海泓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上海泓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金 滢审 判 员 王婷钰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沈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