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2433号之三原告:深圳市广立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联创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朱立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开山,广东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誉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塘沥村福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植建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仁东,广东君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婧,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植建超,男,1986年12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仁东,广东君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婧,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傅日奎,男,1986年5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英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仁东,广东君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婧,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阳文富,男,1986年10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南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仁东,广东君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婧,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广立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誉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植建超、欧阳文富、傅日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中请求保护的201420163703.1号实用新型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3949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为全部无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
原告并非适格的权利主体,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广立进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