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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允兰、阿里巴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1民初294号
案件名称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允兰、阿里巴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马允兰;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民初294号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荷坳社区长江埔二路****301A207B102。

法定代表人:梁美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彤,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允兰,女,1989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沛县。

被告: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允兰、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7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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