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民初272号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160号501-18室。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溪,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颍上县和满居永和快餐店,经营地安徽省阜阳市慎城镇荐贤路瑞杰御景小区6#113-114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41226MA2RMC366L。
经营者:李家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颍上县和满居永和快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举证期间内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0000元”,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2021年4月1日,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案件受理费230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为25元,由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