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1民初12301号 原告:毕加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塞舌尔共和国维多利亚市。
法定代表人:林达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欣,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5379H。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被告:浙江捷得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文成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8MA29713H8M。
法定代表人:刘钦稳。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越,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毕加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捷得箱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毕加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5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毕加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毕加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525元,减半收取2262元,由原告毕加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