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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等与被告柳州市茂昌眼镜连锁有限公司、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15民初41599号
案件名称原告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等与被告柳州市茂昌眼镜连锁有限公司、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茂昌眼镜公司;柳州市茂昌眼镜连锁有限公司;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5民初41599号原告: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

法定代表人:浦静波,董事长。

原告: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茂昌眼镜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v>负责人:柳昊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擘,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柳州市茂昌眼镜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龙城路********法定代表人:郑祺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汉钊,广西金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穆荣均。

原告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茂昌眼镜公司与被告柳州市茂昌眼镜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州茂昌公司)、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涛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

原告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茂昌眼镜公司诉称,原告获得了第1284982号、1723807号、1918332号、6128625号茂昌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

作为历史悠久的老字号品牌,原告“茂昌”品牌和商标取得了社会的广泛认同,在国内眼镜行业内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具有极大商业价值。

近期,原告发现在被告汉涛公司主办的“大众点评网”上发布了大量侵害原告“茂昌”注册商标权及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信息,并销售由被告柳州茂昌公司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茂昌眼镜”配镜套餐团购券。

后原告购买了上述配镜套餐团购券,收款页面及购买后团购券信息页面均在被告汉涛公司主办的“大众点评网”上。

原告代理人又至被告柳州茂昌公司的解南分店使用该团购券提取了眼镜套餐产品。

在配镜提货过程中,原告还发现被告该分店在门头招牌、柜台背景墙、店铺装潢、宣传物料以及眼镜盒、眼镜布、验光检查单、配镜单、外提塑料袋、镜片护理液等多处突出使用了“茂昌”文字标识。

此外,经调查,被告柳州茂昌公司在柳州市内、市外还开设了多家登记使用“茂昌”字号的分支机构,且这些分支机构同样存在上述侵权行为。

原告认为,两被告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原告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给两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并产生了维权开支。

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1284982号、1723807号、1918332号、612862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3.被告柳州茂昌公司在《中国市场监管报》等全国性报刊上刊登声明3日,消除影响;

4.被告汉涛公司在其主办的“大众点评网”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刊登声明30日、在《中国市场监管报》等全国性报刊上刊登声明3日,消除影响;

5.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300万元。

被告柳州茂昌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公司及下属17个分店的营业地点均在广西柳州市。

被告汉涛公司在大众点评网提供的是被告柳州茂昌公司的配镜套餐团购券,使用地仅限于广西柳州市内的店铺。

因此,侵权行为地只能认定为广西柳州市。

大众点评网提供的是团购券,并不出售茂昌眼镜及其配件实物,并非对茂昌眼镜的宣传推广,不能认定汉涛公司是适格被告,更不能以此来确定本案的管辖。

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申请将本案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两原告主张被告汉涛公司为被告柳州茂昌公司提供了大众点评网平台传播涉案侵权信息,与被告柳州茂昌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故被告汉涛公司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直接关系。

虽然被告汉涛公司经营的是网络平台,但其有明确的住所地,两原告选择以本案被告之一汉涛公司的住所地作为管辖地并无不妥。

被告汉涛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属本院管辖范围。

因此,被告柳州茂昌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柳州市茂昌眼镜连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柳州市茂昌眼镜连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杜灵燕人民陪审员  林新建人民陪审员  刘克裕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俞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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