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佛山市顺德区中浩家具有限公司与山东隆立晟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1民初535号
案件名称佛山市顺德区中浩家具有限公司与山东隆立晟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顺德区中浩家具有限公司;山东隆立晟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1民初535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中浩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苏列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恳,山东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隆立晟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经济开发区金石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姚建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宜广,山东杨宜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宁,山东杨宜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中浩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浩公司)、与被告山东隆立晟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立晟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中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恳,被告隆立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姚建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宜广、周宁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与ZL201830027613.3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公证费4000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20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会议桌(DF1675)”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18年7月10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830027613.3。

该项专利一直按时缴费,至今有效。

原告是从事家具生产、销售的企业,使用涉案专利生产的产品,因设计新颖时尚、实用性高而深受消费者喜爱,具有较好的市场效益。

被告在未经原告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与涉案专利相类似的产品,直接导致原告的实体经销商销量下滑,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

被告隆立晟公司辩称,被告没有构成侵权。

1.被告于2018年1月份在宁津家具白茬市场购买到家具白茬后,回到被告处喷漆安装,产品没有销售,只供自用。

2.早在2018年1月份之前,市场上已有很多与涉案专利类似的设计和产品,原告取证的程序存在欺诈,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据此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20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会议桌(DF1675)”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18年7月10日获得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1830027613.3。

根据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简要说明记载,该外观设计产品用于办公家具,设计要点为产品的形状,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是立体图。

根据立体图显示,涉案外观设计为会议桌,为长方形的台面和底座设计,其中台面为一个大长方形,底座为两个小长方形且长边与台面同方向平行摆放,四个独立支架均沿长方形台面的长边方向面对面支立,并互相平行。

四个支架设计相同,均为鸢尾花形钥匙形状,搭配条形镂空组合暗雕刻圆形设计。

2019年1月4日,中浩家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尚恳向山东省济南市齐鲁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同日,公证人员与委托代理人尚恳、拍摄人王春雷一起来到济南市天桥区历山北路黄台家居广场C座三层,门口标有“香港正泰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字样、室内标有“LOLIS纯实木隆立晟”字样的店铺,尚恳向该店铺内人员咨询购买家具相关事宜并获得“LOLIS隆立晟销售经理孙秀菊”的名片一张。

王春雷使用公证处经过清洁性检查的手机对店铺内外状况、名片进行了拍照并对店铺内的相关家具进行了拍照和录像,共拍得照片四十张、视频三段。

所拍摄的家具有书柜、会议桌、茶水柜、会议椅、班台、班椅、沙发。

原告为本次公证支出公证费4800元。

对上述公证书内容,被告确认公证取证地点为济南市天桥区隆立晟家具经销处的经营场所,经营者姚振兴系被告法定代表人之子,家具系由被告在宁津白茬市场购买白茬家具后组装喷漆为成品后,向该经销处提供的。

被告对印有孙秀菊名字的名片真实性无异议,孙秀菊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姚建强系夫妻关系,也是被告隆立晟公司的股东。

经比对,原告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产品近似,被告认为涉案专利精致小巧,被控产品桌腿比较粗壮。

为证明被告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格,原告提供了一份买方为“易利聚”、卖方为被告隆立晟公司的《办公家具采购合同》,合同总价款为117400元,包括15种家具,在价格明细表中有每种家具的图片、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及总价,其中白蜡木会议桌的图片显示形状与公证书中的会议桌相同,单价为14800元。

合同甲方落款的经办人为郭利云,乙方落款的经办人为杜萍,并盖有隆立晟公司公章。

被告对签订合同本身真实性无异议,称系根据原告要求向其提供的,原告仅支付了1000元定金,没有实际履行。

被告法定代表人姚建强曾在2018年8月举行的济南国际家具展会上接受《中国家具报道》的采访,对其销售的纯实木家具进行宣传,称已有专卖店6家。

被告隆立晟公司成立于2012年8月10日,注册资本3001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家具设计、制造、销售等。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收费收据、(2019)鲁济南齐鲁证经字第576号公证书及收费发票、买卖合同及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告提交淘宝网上的“欧依思家具”、“一品阁”、“林木阁家具”网店产品截图,拟证明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有类似设计的书柜、班台等产品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属于现有设计。

经质证,原告对其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经审查,上述三家淘宝网店中的相关产品均已下架,其真实性无法核实,且销售时间也无法确定,其中“欧依思家具”网店在“宝贝评论”中显示时间虽在2018年1月,但买家所评价的商品均为主椅,并非涉案产品,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均不具备真实性、关联性,不能作为现有设计的证据使用。

本院认为,原告为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其权利依法应予保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第八条的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均为会议桌,可以用于比对。

经比对,涉案专利与被诉侵权产品除底部四个支架上的条形镂空没有暗雕刻圆形设计外,其余设计要点与涉案专利均一致,以一般消费者施以普通注意力,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构成近似,被诉产品外观设计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告虽提出现有设计抗辩,但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其专利产品。

被告隆立晟公司否认其销售的涉案家具系由其制造,辩称涉案家具系购买家具白茬后喷漆组装而成,对此本院认为,被告隆立晟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家具的设计、制造、销售,即便如被告所称,系购买白茬家具后喷漆组装,性质上也属于制造行为,且被告在家具展会上也公开宣传其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规模,故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被告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原告未充分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利润,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产品的销售价格、被告的侵权情节、被告生产规模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予以确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隆立晟办公家具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中浩家具有限公司“会议桌(DF1675)”(专利号:ZL201830027613.3)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山东隆立晟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中浩家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三、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中浩家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0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中浩家具有限公司负担1360元,被告山东隆立晟办公家具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

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山东隆立晟办公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