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0097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梁真民,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一二三手机配件批发行,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
经营者彭宏林。
上述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因原告减少诉讼标的,本院收取50元,多预交的625元本院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