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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利辛县张村镇崔雪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16民初20号
案件名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利辛县张村镇崔雪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张村镇崔雪兰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6民初20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19400083(1—1)。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影影,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辛县张村镇崔雪兰超市,住亳州市利辛县张村镇向阳路西段南侧。

经营者:崔雪兰,女,汉族,1972年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井公司)诉被告利辛县张村镇崔雪兰超市(以下简称崔雪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30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影影,被告崔雪兰超市的经营者崔雪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古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60000元;

三、依法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因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元(包括但不限于案件调查处理费、律师代理费、交通费等);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古井贡”系经商标局注册的知名商标,该商标既享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客户美誉度,有具有较高的品牌价值,“2017年11月7日,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被告处查获120瓶“古井贡”牌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017年12月18日,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利)市监执法罚字(2017)1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侵权产品,并处罚款10000元。

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的生产经营及商业信誉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和巨大的损失。

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状起诉,望判如所请。

崔雪兰超市辩称,其不构成侵权,其没有生产也没有销售出去,涉案白酒也被工商部门收走了,并未实际造成损失,且并不知道是假酒,不承担赔偿责任,且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过高。

其以前销售过古井的酒,以后不会再有类似的情况发生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古井公司是生产白酒的上市公司,其于2010年6月7日取得“古井贡”商标专用权(第704512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证书),注册有效期限为2010年6月7日至2020年6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果酒(含酒精);

葡萄酒;

杜松子酒、酒(饮料)、白兰地;

威士忌酒;

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米酒、黄酒等。

2011年取得“古井贡”图案商标专用权(第816476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证书),注册有效期限为2011年4月11日至2021年4月6日。

使用范围为:烈酒(饮料);

葡萄酒;

酒精饮料(啤酒除外);

酒(利口酒);

黄酒;

白兰地;

威士忌酒、米酒、含酒精果子饮料。

原告经“华樽杯”第八届中国酒类品牌价值评议组委会测评,古井贡酒2014年度的品牌价值为301.52亿元,位列安徽省白酒第一名,中国白酒第六名。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12月28日作出(利)市监执法罚字(2017)1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崔雪兰超市于2017年1月16日巴黎营业执照,在利辛县张村镇向阳路西段南侧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其分别购进两批白酒(1)从一个50岁左右的男的哪里。

购进标注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古井贡”牌白酒20箱,身缠日期为2017年4月19日,规格1×4×425ml瓶,酒精度:40.6%,进价300/箱,销售价305元/箱;

(2)从一辆货车上购进标注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古井贡”牌白酒10箱,生产日期为2015年7月15日,案发时。

生产日期为2017年4月19日该批白酒已销售出2箱,自己喝了5箱零2瓶,送人2箱,还剩10箱零2瓶,生产日期为2015年7月16日该批白酒已售出9箱,还剩1箱,按照当事人销售价计算。

总计货物价值9150元,在调查期间,一直联系不到送酒的人,无法证明其合法来源。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认为,崔雪兰超市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崔雪兰超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古井贡”牌白酒46瓶(规格:1×425ml/瓶);

2、罚款10000元。

崔雪兰超市对该处罚决定书不服,想利辛县人民政府提出复议,利辛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2月2日作出利复字(2018)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利)市监执法罚字(2017)139号行政处罚决定。

另查明,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律师代理费3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应不应当予以支持。

针对该争议焦点,古井贡酒股份公司是生产、销售白酒的上市公司,其对名下的产品“古井贡”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

被告崔雪兰超市未经原告许可,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被告崔雪兰超市销售上述产品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停止侵害,并赔偿原告相应的损失。

鉴于本案原告既没有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及商标转让费的数额,本院无法按照计算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的获利的方式来确定侵权赔偿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确定。

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律师费等合理费用,予以酌情支持。

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经营规模、范围、被告侵权行为案涉产品数量,产品价值、侵权后果等因素,酌定被告崔雪兰超市赔偿原告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40000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利辛县张村镇崔雪兰超市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利辛县张村镇崔雪兰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40000元;

三、驳回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70元,被告利辛县张村镇崔雪兰超市负担9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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