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843号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B座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28188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伟鑫,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泽区美宜佳便利店,经营地址泉州市丰泽区清源街道田边社区普贤路3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03MA30AM218。
经营者:余小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雄信,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淑萍,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丰泽区美宜佳便利店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金顺 审判员 张国民 审判员 任贵良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洪铭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