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7民初14824号原告:上海驴妈妈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龙胜路**金宇大楼**。
法定代表人:黄春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巍。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贺伟。
被告:四川东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iv>法定代表人:易畅。
被告:张维成,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被告:易畅,男,197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被告:向春梅,女,198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原告上海驴妈妈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东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张维成、易畅、向春梅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驴妈妈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佳璐审 判 员 李 霞人民陪审员 王 俭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安冬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