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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崇剑、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10民初97号
案件名称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崇剑、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崇剑;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民初97号 原告: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LUXOTTICAGROUPS.P.A),住所地意大利共和国米兰路易卡多纳广场3号。

授权代表:奥西尼·斯特凡诺(ORSINI·STEFANO)。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宴明,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雷舒琪,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崇剑,男,198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临海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崇剑、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由原告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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