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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老战士酒业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区祥和酒业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6知民初97号
案件名称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老战士酒业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区祥和酒业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老战士酒业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区祥和酒业经销部;四川省绵竹宣公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6知民初97号 原告: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沱牌镇沱牌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长春,四川衡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老战士酒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新市镇两河口村/div> 法定代表人:曾维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莲湖区祥和酒业经销部,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国亨市场******。

主要负责人:许冰,女,汉族,生于1967年8月3日,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该经销部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绵竹宣公酒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新市镇范存村**/div> 法定代表人:曾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老战士酒业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区祥和酒业经销部、四川省绵竹宣公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老战士酒业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区祥和酒业经销部、四川省绵竹宣公酒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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