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1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创自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南山智园****。
法定代表人:王朝晖,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驰卡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黄田村委钟屋佛庙恒丰工业城**601-2iv> 法定代表人:温兴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创自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驰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卡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6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创自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其主要事实和理由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二、三条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是广东省内唯一对专利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应无管辖权。
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驰卡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本案专利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4〕12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所在市辖区内的专利民事和行政案件,但此后因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又作出《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4〕315号),同意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包括专利民事和行政案件在内的一系列知识产权案件。
据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深圳市辖区内的专利纠纷民事和行政案件享有管辖权。
创自公司关于原审法院对本案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主张,依据不足,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燕如 审判员 刘晓梅 审判员 詹靖康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毛涵 书记员谭秀娇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160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徐燕如 审判员:刘晓梅、詹靖康 法官助理:毛涵 书记员:谭秀娇 裁判日期 2019年7月31日 关 键 词 发明专利;
侵权;
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 涉案专利 触点装置、IC卡卡座及读卡器(专利号:ZL201210468460.8)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创自技术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驰卡技术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深圳市创自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法律问题 关于广东省深圳市辖区内专利案件的管辖问题 裁判观点 专利纠纷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对深圳市辖区内的专利类纠纷案件享有管辖权。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