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知民初100号原告: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磁灶镇中国包装印刷产业(晋江)基地锦祥路8号。
法定代表人:谢拥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于园园,女,汉族,1988年6月5日生,地址: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俊浩,河南盈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芹芹,河南盈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园园、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
原告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起诉,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