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6民初4965号原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清华同方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Y。
法定代表人周立业。
委托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龙翠蝉,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同德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航城大道安乐工业区****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67。
法定代表人谢格艳。
委托代理人吴保先,广东宝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思敏,广东宝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同与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航城大道安乐工业区****205一社会信用代码×××18U。
法定代表人虞祥。
被告茅璋琦,男,汉族,1953年3月2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原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同德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同与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茅璋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同德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同与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31元,减半收取为1765.5元,由原告深圳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