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5民初23161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
法定代表人:托马斯·M·昂达(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辰,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五环朝悦百惠(北京)商城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div>法定代表人:李超。
被告:晋江市吉普顿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良种场加登佩奇**div>法定代表人:虞兵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起诉被告东五环朝悦百惠(北京)商城有限公司、晋江市吉普顿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19年7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