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民初624号 原告:桐庐金栢年文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分水镇桥东村。
法定代表人:叶美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强、傅子骋,浙江沐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讯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庆盛中心村六街18号277。
法定代表人:岑元行。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桐庐金栢年文具制造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广州讯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桐庐金栢年文具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桐庐金栢年文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