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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炳异与北京禧天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907号之一
案件名称夏炳异与北京禧天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夏炳异;北京禧天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907号之一 原告:夏炳异,男,195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何良雄,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禧天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东下营村。

法定代表人:潘世兵。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夏炳异为与被告北京禧天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9年7月21日,原告夏炳异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将原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次日,原告夏炳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夏炳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炳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均由原告夏炳异负担。

原告夏炳异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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